记者获悉,近日,珠海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珠海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21年6月,珠海出台了《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珠财〔2021〕48号),其中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要求,珠海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17条,主要包括总则、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办法适用的范围、补贴的基本定义、补贴计算方式、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的开展主体、补贴资金来源等。
(相关资料图)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贴计算
《征求意见稿》指出,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从两处以上取得总则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征求意见稿》提到,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鼓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记录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在珠海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征求意见稿》提到,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